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承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委托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具体实施。其余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政府组织、机构分级审查制度。全市范围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二以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五城区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特级及特级以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审查中心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区(市)县无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等级超越分级审查权限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审查中心组织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年度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
(三)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报送);
(五)设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报送);
(六)施工图;
(七)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八)设计概(预)算书;
(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副本复印件;
(十一)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蓉承担项目需提供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放的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通知书;
(十二)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它材料。以上资料均应装订成册。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环保、抗震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在书面登录后,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查机构发出书面委托审查通知。审查机构收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的审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对抢险救灾、国家重点工程等项目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在施工图首页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统一采用省建设厅制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发生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服的,可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十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主要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要据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因审查不合格多次复审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的,由承担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及未经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核准的审查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越级、越范围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甲级审查机构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各级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乙级审查机构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丙级审查机构可承担三级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可行回避制,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审费用由提出复审申请的单位垫付,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复审结论后,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6 版权所有: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蜀ICP备16033120号-1 成都网站建设:三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