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技术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精神,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一)批准实施满5年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实施满3年的建筑节能标准(见附件1);
(二)批准实施不满前款时间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由主编单位书面提出复审意见;
(三)已提出修订项目及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
二、复审原则
复审项目原则上应由标准主编单位组织,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标准的复审应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
(一)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建议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
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二)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1.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
3.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
4.可与其他地方标准合并;
5.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需要调整。
(三)经复审,没有上述两款情况,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建议继续有效。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三、复审程序
(一)主编单位自审。各主编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上述原则组织相关标准编制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自审,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承诺书》(见附件2、3)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审签。区域性标准需先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签。审签材料报送至厅标准定额处,标准定额处汇总后形成《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二)专家审查。标准定额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提出标准复审项目所需的专家人数及专业,并按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8个部分进行分组,经厅分管业务领导审示同意后,组织专家组对《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进行逐项审查。每组专家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及专委会抽取,如厅专家库及专委会专家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可在全国范围内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
(三)公示。标准定额处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厅官方网站公示20天。
(四)公告复审结果。在厅官网公布《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
1.确认继续有效的,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标准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xxxx年x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2.确认废止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3.确认修订或合并的,由标准的复审单位按《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要求提出修订申请。未提交修订申请的,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按照“谁主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标准的复审工作。
(二)标准主编单位应将《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承诺书》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报送。
(三)请各单位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复审意见。复审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方式: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王小彬 唐德华
联系电话:028-85568185
电子邮箱:zjtbiaodingchu@163.com。
2.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标准定额科
联系人:舒 庆
联系电话:199503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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