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给建筑业的经营和管理带来了重大影响。“营改增”以来,各建筑企业都在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以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利润的冲击。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精细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还按照以前的套路签订合同,很可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财务、税费纠纷,甚至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针对“营改增”后“业主”的类型进行细分,并针对性地梳理合同签订的技巧。
营改增以后,“业主”主要分成2类:
①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比如给政府做的工程,办公大楼、建的学校、修的公路等。
②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比如房地产公司、工业制造企业等。
第一类业主,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所以我们最好签包工包料的合同,这样我们可以抵扣17%。
第二类业主,像房地产公司是需要交11%的增值税,他的成本需要抵扣。而工业制造企业,按税法的规定,2016年5月1号以后,自建工程包括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里面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分2年抵扣。第1年抵扣60%,第2年抵扣40%。
那么第二类业主,是签包工包料合同,还是签甲供材合同呢?如果他们自己买材料,可以抵扣17%;如果包工包料,你们给他开的发票则可以抵扣11%。因此,这类业主很有可能跟你签甲供材合同。
签合同的技巧
企业交多少税,不是财务做账做出来的,而是公司做业务做出来的,重点是公司签合同钱出来的。要降低你的税负,就要管控你的业务流程,管控你的业务环节,重点就是管控签合同环节!
第一类业主
第一选择: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
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在战略上,我们一定要签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会更省税。
一般来讲,建筑企业的材料费、设备费要占到工程造价60%--70%,人工费占到20%--30%。
1、材料费税负:
营改增以后,如果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业主开发票,一定要按11%算税。可是,材料和设备是施工企业自己采购的,可以抵扣17%。这样一来,材料费、设备费下降6个点,对于总报价而言,税负下降60%*6%=3.6%。
营改增之前,企业要交3%的税,乘以60%,那么材料费、设备费所占份额时1.8%。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我们在材料费、设备费这一块,就少交3.6%+1.8%=5.4%的税。
2、人工费税负:
营改增以后,人工费这一块是按照11%计税的。但是,我们是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的,建筑劳务公司是按3%简易计税的。
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给总包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总承包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个点。而总承包给业主开是11%。对总承包而言,人工费增加8个点。人工费按30%计算,那么人工费所占的税额是2.4%。
营改增之前,如果总承包把人工同样给建筑劳务公司,总承包公司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还是3%,总承包给业主开也是3%,这样就抵掉了。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前,人工费是不需要交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人工费税费增加2.4%。
3、总税负:
材料费、设备费降低5.4%,人工费增加2.4%,总体来说,整体税费还是降低3%。
但是,有一个前提,我们是假设材料和设备是可以抵扣17%的。实际上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因为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一般来说,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可以粗略计为2%左右。对于建筑企业来讲,税费至少还是降了1%(3%-2%)的。另外,办公用品、机械费等还可以抵扣一些增值税。
结论:营改增以后,包工包料的合同,税费一定是下降的。包工包料的合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是上上策的选择,最实惠的。
如果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那么他买材料的话绝对是一种浪费。所以就需要我们跟他们沟通协商,一定要签包工包料的合同。
第二选择:业主指定供应商和价格,施工企业签“名义”上的包工料合同
如果业主不愿意签包工包料的合同,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想方设法一定要签,至少是法律形式上的包工包料合同。
比如,可以让业主指定材料的供应商,甚至价格也可以让业主确定。但是,一定要材料商跟施工企业签采购合同,由施工企业把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开17%的发票给施工企业。
按照《建筑法》第25条规定,业主指定供应商是违法行为。不过,不管如何操作,都要在合法的程序中达到我们的目标。
第三选择:将业主看作施工企业的代购员
业主坚持自己采购,这时施工企业就要想方设法把业主变成施工企业的代购员。
比如:工程材料费700万,人工费300万。业主找供应商买材料,要变成建筑公司委托业主去买材料。这样,签采购合同时,一定要建筑公司跟供应商签合同,一定不能让业主跟供应商签合同。最后,一定要业主先把材料款付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付给材料供应商。如果业主不愿意把材料款付给施工企业,而是直接给供应商,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材料商开票给施工企业,是不能抵扣的,因为钱是业主付的,这叫做“票款不一”。
如果说,业主一定要把材料款付给供应商, 施工企业一定要跟业主签订一份700万的无利息借款合同。签完以后,马上再签一份第三方合同,即建筑企业委托业主把钱付给供应商的“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
在这2份合同的前提下,业主作为代购员没有发生垫款行为,这样拿到的票虽然表面上“票款不一”,实质上是一致的,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第四选择:先开票、后付款,签“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
业主不愿意签借款合同怎么办?这时的解决方法是“先开票,后付款”。也就是在业主每次给材料商付款之前,建筑企业应该先给业主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41条第2项规定,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业主预收账款的当天。
这种操作的意思是,业主给了建筑公司一笔预收款,建筑公司拿着预收款找到供应商买材料。不过呢,预收款没有先放到建筑公司的账上来,通过业主直接把预付款拨付给材料商。
同样,开完普票之后,业主、建筑公司、材料商三方还要再签“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这样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
为什么是普票?因为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此施工企业只能给业主开增值税普票,不能开专票。相当于,业主给我们的钱,施工企业叫预收款,业主方叫预付款,我们按照规定执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而之后签的“三方委托支付协议”,相当于我们把业主付的预付款划给了材料供应商。不过,这笔钱没有经过施工企业的账号。
第二类业主
以房地产公司、工业制造企业为代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
这类业主,一定会要求自己买材料的,因为他是可以抵扣17%的,所以一定会要求跟施工企业签甲供合同。
一般来讲,一个工程的材料费是一定的,业主可能只购买主材和设备,部分主材和辅料由施工企业购买。然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很多辅料、办公用品是很难拿到增值税转票的。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率是增加了2.4%的,不能买主材的话,就不能抵扣,那就相当于施工企业的税负要加重。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2种:一种是一般计税,施工企业按11%来交税;一种是简易计税,施工企业按3%交税。
实际上,如果施工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增值税实际税负是3%/(1+3%)=2.91%。
如果施工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税,增值税实际税负是11%/(1+11%)*11%=9.91%。
如果施工企业按照简易计税算增值税,这个项目发生所有成本的进项税不可以享受抵扣优惠;如果选用一般计税的方法,本项目发生所有成本的进项税可以享受抵扣优惠。
另外,我们的建筑工程有不同的形态,有建筑、路桥、电缆、土建、装修安装工程,不同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占的比重是完全不一样的。
那么,当业主要求甲供材时,施工企业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呢?
法律规定,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2016年5月1号以后,新发生的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计税方法。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工程是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承担的建筑公司。
这个“部分”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是由三方协商确定的。业主买的多,施工企业自然就买的少了。因此,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关键是由施工企业与业主谈判,由施工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材料所占比重有多少决定。
增值税发票分两种,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对外我们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都是11%。
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对方而言是不能抵扣的,而我们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只能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别人开给你以后,上面标注有开票日期,开票日期180天以内,一定要在网上认证,不认证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如果超过180天,这个增值税是要计成本的,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
案例说明
买钢材1170万,拿到增值税专票,按道理是可以抵扣170万的进项税,结果开票日期180天以内没有认证,那就不能抵扣了。那这170万就要计入你的采购成本,以后企业所得税会减掉170万。
所以,施工企业在拿到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你的账上没有销项税,只有进项税,这叫“倒挂”,“倒挂”不能抵扣,怎么办?这个月不能抵扣就下个月抵,可以一直往后延,慢慢抵。有一个抵扣期限,可以一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过,营改增以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25%,而收入和成本里面,都是含了增值税的。
营改增以后,只有你获得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成本要下降,收入要下降,因为什么?当然是因为减掉了增值税。
那么当业主选择甲供材,施工企业到底选择那种计税方法呢?
结论:施工企业采购物资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简易计税。
COPYRIGHT © 2016 版权所有: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蜀ICP备16033120号-1 成都网站建设:三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