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57 号)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2017 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进行企业动态核查对象包括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中重点是对2016年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受到多起投诉举报,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信,以及长期在本地未从事相关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二、 核查内容
动态核查内容依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和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资质的基本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即企业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管理标准,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要求等。
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三、核查方式
采取集中核查和实地核查方式两种方式。
集中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将核查企业通过网上或电话进行告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资料进行集中核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电子版);
(二)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电子版);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电子版);
(四)企业注册人员与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五)企业注册人员证书和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扫描件(电子版);
如需实地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发出《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并指派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并填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市建委负责对市级直管企业和外地入蓉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并对各区(市)县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核查时间。全市核查工作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7月15日完成纳入核查名单企业的基本核查工作,9月15日前完成对核查不合格的整改企业复核工作。同时,各区(市)县应于7月20日前向市建委报送《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和本地区动态核查工作情况总结,9月20日前报送《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一览表》,核查期间市建委将随机进行抽查。
(三)核查处理。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对动态核查后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由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请按市、区资质管理权限上报依法实施,外地企业暂停进入成都市场。
认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按要求填写《企业动态核查表》,并经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保相关资料和手续完整,以存档备查。对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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