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发布建市行撤字[2017]14号、建市行撤字[2017]36号,对两名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经调查核实:
王江玉隐瞒在福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
吕玉芹隐瞒在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住建部决定撤销两人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6 版权所有: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蜀ICP备16033120号-1 成都网站建设:三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