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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规”)的前提下,施工单位(乙方)便进场施工。
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建筑工程交接协议书,完成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
因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将其诉至法院。乙方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工程进度规定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取得两规,属无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应付工程款数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但在工程移交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的数额应自工程移交后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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